劍客手中花——花劍發(fā)展史(上期)
導讀:意大利的劍術大師維吉亞尼(Viggiani)在1550年第一次在論文中提到練習用劍——arme di gioco(比賽武器)和spada da marra(鋤刀)。在十六世紀末,花劍這個專有名詞開始出現(xiàn)。包括圣·迪迪埃(Saint-Didier)在1573年的論文中使用floures這個詞;蒙田(Montaigne)在1580年的《手持花劍的硬漢》(“un rude tireur le floret au poing”);莎士比亞寫道“劍客手中花,打著也不疼”(“the fencer’s foiles,which hit,but hurt not”)。但是這些都是泛指鈍頭的練習劍,而不是花劍這種現(xiàn)代運動的武器。
意大利的劍術大師維吉亞尼(Viggiani)在1550年第一次在論文中提到練習用劍——arme di gioco(比賽武器)和spada da marra(鋤刀)。在十六世紀末,花劍這個專有名詞開始出現(xiàn)。包括圣·迪迪埃(Saint-Didier)在1573年的論文中使用floures這個詞;蒙田(Montaigne)在1580年的《手持花劍的硬漢》(“un rude tireur le floret au poing”);莎士比亞寫道“劍客手中花,打著也不疼”(“the fencer’s foiles,which hit,but hurt not”)。但是這些都是泛指鈍頭的練習劍,而不是花劍這種現(xiàn)代運動的武器。
在路易十三執(zhí)政時期(1610-1643),時髦的法國貴族發(fā)現(xiàn)穿上流行的短上衣之后,再佩帶長長的迅捷劍甚是不協(xié)調。所以,宮廷中的佩劍劍身越來越短,直到1640年,貴族的佩劍演化成了一個新的劍種——小劍(small sword)。所謂“一寸短,一寸險”;小劍對于對手的臉部,眼睛等要害的危險遠勝于長劍。為了劍客們能夠安全地練習與演示,新的規(guī)則也由此衍生。
在1621年,法語的百科全書中第一次出現(xiàn)“花劍”(fleuret)這個詞條。解釋為一種用于刺擊而不是劈砍的武器。書中描述在武館(salle d’armes)中練習花劍的常規(guī),包括不得刺擊面部。但在防護面罩出現(xiàn)之前,這僅僅是一種安全措施。因此,武館里雖然有了花劍這種劍,但還是沒有完善的花劍對抗規(guī)則。所以當時還不能稱其為“花劍運動”。關于擊劍練習的書中還是沿用迅捷劍的圖形示范,如下圖。
1653年的時候,法國的一位劍術大師夏爾·貝納(Charles Besnard)在授徒過程中提出一個問題:“為什么有時一介莽夫,沒有技巧也沒有判斷力,能夠僅僅憑借蠻力而戰(zhàn)勝一個花劍高手?”他認為:“如果太多使用像花劍這樣沒有危險性的武器來練習,一個劍手會失去對危險的認知(而變得遲鈍)”。由這個問題可以推斷出在17世紀中葉,花劍以及花劍運動的規(guī)則已經(jīng)基本成型。(下圖一對1650年左右的花劍)

一本在1670年出版的書中,首次清楚地刻畫了現(xiàn)代花劍運動的雛形,——用柔韌的鈍頭劍刺擊對方軀干。

盡管書中沒有提到“花劍”這個名稱或是具體規(guī)則,我們可以從書中看出在路易十四時代,花劍對抗在宮廷中很得太陽王的青睞。

有趣的是,第一個在紙面上詳細描述花劍規(guī)則的是一個蘇格蘭人,“業(yè)余”愛好者威廉·霍普爵士(Sir William Hope)。1692年,他在一篇叫《劍術學校規(guī)范》(Laws to be Observed in all Fencing Schools)的論文里寫道:“盡管在實戰(zhàn)中,一個人可以使用利器刺擊對手任何一個身體部位,但是在劍術學校里,刺擊的目標區(qū)僅限于對手的軀干,也就是‘脖子以下,褲腰以上,以及兩肩中間’的部分。身體其他部位為無效目標。雙方的劍(用法語詞Fleurets)必須是相等的長度;三次擊中宣告比賽完畢。在劍頭的突出部綁著一片沾滿朱紅色顏料的海綿。每次擊中后,裁判可以根據(jù)衣服上的顏色點判斷擊中是否有效”。
而在花劍的發(fā)源地法國,最早記載花劍規(guī)則的文獻居然要再晚上四年。1696年,圖盧斯的讓·拉巴(Jean Labat)最早記載了相應的規(guī)則。當然,大家的共識是這些規(guī)則在法國早已流行多年,只不過沒人寫下來而已。
這些基本規(guī)則,兩百多年來沒有太大的變化,除了判讀擊中可以依賴機器的幫助。讓·拉巴在文中清楚地描述了優(yōu)先權的規(guī)則:“如果雙方都擊中,只有一方可以得分;如果有一方?jīng)]有擊中有效目標(軀干),那么另一方得分。防守后的反擊可以得分,但是不可以用后手來格擋對方的武器;故意刺擊對手面部的劍手將被除名;師傅在比賽中不可以協(xié)助徒弟”。
威廉·霍普爵士在1707年發(fā)表的一篇重要的論文中指出,刺擊對方的手腕、手臂、腿部和腳雖然不算有效得分,但是都是合理的技巧,因為在用利器的實戰(zhàn)中,這些技巧能夠讓對手失去反抗力。霍普強調控制距離的重要性,認為面對一個咄咄逼人的對手時,一個劍手可以“戰(zhàn)術性”地后撤一兩步“而不會被當作懦弱的表現(xiàn)”。劍手不允許通過握在劍柄的末端來偷偷增加劍的長度。
一個世紀以后,約瑟夫·羅蘭(Joseph Roland)在文中指出:“如果一個劍手側轉身體甚至背對他的對手,或者在進攻時把身體壓得很低,或者用其他一些‘優(yōu)雅的’動作來避免被對手打中有效部位(軀干正面),是不正當?shù)摹;▌σ?guī)則之所以存在有效部位的規(guī)定,是為了這項對抗運動的安全性。如果身體的任何部位都是有效目標,那么每一次的刺擊都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,那么這個運動就會消亡”。畢竟,在19世紀初,防護面罩還沒有流行開。
防護面罩的發(fā)明者之子,安東內·拉·布瓦西埃(Antoine La Boëssière)認為花劍運動的宗旨是展現(xiàn)技巧。根據(jù)擊劍史學家阿爾奇·科博(Archie Corble)的說法:“當時的劍手在防住對方的進攻后,會等到對手還原到準備姿勢,才會反擊”。高手們并不使用步法來前后移動,而是待在原地攻防。對抗結束的時候,劍手的左(右手劍)腳應該沒有挪地方。通常,在三、四個回合之后,雙方都會休息一下,站直了身體把右腳放在左腳上休息一下——好保持左腳的位置。
直到1836年,防護面罩終于成了標準配置。巴特勒米·德·巴斯滕(Barthelemy De Bast),既然練習擊劍的目標是在公眾面前比賽對抗,那擊劍比賽必須和決斗一樣被嚴肅對待。在比賽開始前,雙方選手都要先展示一下劍法,被稱為“行大禮”(tirer au mur-the Grand Salute)。每個劍手被擊中后,必須大聲宣告承認。
喬治·查普曼(George Chapman)在1864年出版的《花劍訓練》(Foil Practice)一文中寫道:“如果一個劍手有意遮擋有效部位,比如側身、反身、或者用后手擋住胸部,那么,對方擊中腰部以上任何部位都應當記為有效”。
1850年以后,花劍劍條的長度開始規(guī)范化。4號劍長840毫米,劍身柔韌用于訓練。5號劍長880毫米,比較硬,適合攻擊。1880年,年度英國皇家軍事巡回賽第一次加入了花劍比賽項目。比賽以五分勝,場地長24英尺寬4英尺(7.3×1.2米,相對于現(xiàn)代擊劍場地為14×1.5米)。如果劍手因任何原因踩到場外,會丟一分。擊劍服為白色,劍頭沾有黑色染料。
1891年,阿爾佛萊德·霍頓(Alfred Hutton)用英語更準確地重新定義了花劍的有效目標區(qū)域:“由鎖骨下沿至腰部,左側不超過左乳頭,右側延伸至腋下前緣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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